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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系列讲座|南京大学法学院朱庆育教授专题讲座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19-01-03   浏览次数:

正值辞旧迎新之际,201912日晚7点,朱庆育教授到访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院,莅临法大网络法学博士生指导课。南京大法学院教授朱庆育教授结合《西游降魔篇》一案,详细剖析了意思表示的数据电文化相关问题。本次专题讲座由网络法学研究院副院长王立梅教授主持,2018级网络法博士生、硕士生参与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朱庆育教授从自动驾驶汽车引入,结合科幻电影和科幻小说,为大家讲解人工智能机器人的主体地位,分析人和人工智能的地位关系。朱教授指出,近一百年来技术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已经大大超越前两千年来技术对社会的影响。技术为现代社会和法律带来很大挑战。在今天,民法的根本规则仍可以适用,传统的法律关系没有因为技术的发展而得到颠覆性变化。

例子引入后,朱庆育教授详细剖析意思表示的数据电文化相关问题。首先,朱教授分析了《合同法》的第16条、第26条、第33条。他指出,判断传统的意思表示到达时间的标准,采用到达主义。在认清传统意思表示的到达时间之后,再观察数据电文这一特殊意思表示形式的到达时间,应摒弃纯客观主义,应在到达受要约人的客观要件基础上,再加上能够合理期待其可以接收到要约的主观要件,来综合判断意思表示的到达时间。

接着,朱庆育教授用实际案例为大家分析了事实行为、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朱教授指出,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存在为成立要件。另外,朱教授重点分析了数据电文形式电子合同的成立条件,并以此为基点,分析《西游降魔篇》一案判决的合理性。

最后,朱庆育教授总结道:法律教育的效果之一是培养法律人准确的“第一判断”。法律素养越完备的法律人,了解案情后的“第一判断”就能越快越准确。朱教授语重心长地对同学们说道,法律人的正义感与普通人的朴素正义感应保持大体一致,只有这样,法律人才能在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朱庆育教授的讲座吸引了各专业同学,教室已容纳不下同学们求知的热情,现场反响热烈。2018级网络法学硕士研究生阮琪琪表示,朱庆育教授为网络法学研究院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学术盛宴,非常具有指导性和启发性。最后,本次讲座在极为热烈的气氛中落下帷幕。

供稿:网络法学2018级研究生侯文兴、王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