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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系列讲座|北航法学院副院长周友军教授专题讲座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18-12-13   浏览次数:

       “以实践获得真知,以真知形成智慧”的小月河畔,遗留下周教授匆匆而来匆匆离去的匆匆身影;繁闹的讲座现场,映照下周教授展侵权法司法动态的纵横捭阖。


       2018年12月12日晚上7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友军教授到访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院,莅临法大网络法博士指导课的课堂,详细剖析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审稿的内容。活动由网络法学研究院张婷老师主持,2018级网络法博士生、硕士生参与本次活动。


       讲座伊始,周友军教授主要介绍了一审稿中变化与保留的关键点。如第943条,一审稿明确了侵权责任编的调整对象,但删掉了立法目的,可能不利于解释适用;同时,这一条概括性条款也改变了以前列举绝对性权利的方法,实质是扩大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结合民事权益进行解释。如第944条,关于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一审稿将原来的“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修改为“因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是强调按照本条承担过错责任,必须要有实际的损害,但这一修改仍然不是十分到位,如果能够在条文中明确强调“造成了实际损害”,更易于理解和适用。如第959条,关于赔偿的数额范围,一审稿改变了损失到获益到酌定的数额确定顺序,将损失与获益用或者的关系连接来确定数额,周教授认为,该条规定与侵权法上的完全赔偿原则是不吻合的,也对侵权法的补偿功能造成较大的冲击。如第967条,第968条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周教授结合指示权理论进行讲解,肯定了一审稿的优点。


       接着周教授讲了关于网络侵权的问题,第970条主要谈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这一点的不足之处,可能对相关网络用户造成巨大损失,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缺乏判断力,将采取措施的权力交给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免过于沉重。如1030条关于高空抛物致损害的规定,首先是对他人损害的规定不明确,其次对于未抛物者,这样的规定是否属于连坐,是否符合法理,此外,实践中执行也很困难。


      周友军教授援引多个真实案例,介绍世界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策略,深入浅出地对侵权责任编一审稿进行了讨论。周友军教授鼓励学生思考,侵权责任法在法的妥当性与安定性之间的斟酌,并指出学习法学很容易走进的误区,即只寄希望于特别法,他告诫学生们要明白法律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了解法律整体的体系。


      晚上22时许,本次活动圆满结束。


       周友军教授以独到的见解为网络法学学生们阐述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审稿的内容,让同学充分了解最新的侵权责任立法动态,为学生们带来了一场侵权责任法的法条盛宴。网络法的18级硕士研究生马天一同学说:“侵权责任法与我们的生活学习都息息相关,周老师带来的知识和方法,都值得我们细细斟酌。”



供稿:网络法学2018级研究生王雅蓉、王天元